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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解决离婚诉中“见娃”难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4-04-10 06:38: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离婚诉讼过程中,常出现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严重时甚至抢夺、隐匿子女。如何保障未成年人诉中的合法权益?上海徐汇区法院给出一个成功的方案——

一份协议解决离婚诉中“见娃”难

“法官,能不能帮我们做做工作,我的当事人想接孩子回家住几天,妈妈太想孩子了……”原告女方的代理律师诚恳地说。

“法官,不是我不让她看,是孩子他妈妈抢走孩子在先。我心里害怕,要是判决离婚,孩子以后跟他妈妈,我就再也看不到他了。”被告男方明确表示拒绝。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原、被告面对孩子的探望问题各持己见。

诉中“见娃”难,法官这样做

案件中提及的孩子仔仔仅有一岁多,女方在仔仔八个月时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带着孩子共同搬出住所,男方因无法得知母子下落备受打击。之后,男方找到了仔仔并将其交给了孩子的祖父母照顾。此后的四个多月,女方想尽各种办法,但一直无法带走还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就连探视也受到阻拦。

立案后,女方代理律师立马联系承办法官张冬梅,希望她帮忙做工作让女方见孩子一面,但男方表示拒绝。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矛盾激烈,这引起了张冬梅的注意。

“离婚诉讼并非一夜之间就能有结果,若夫妻双方一直僵持下去,孩子在哺乳期母爱缺失,对身心健康、性格养成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同样作为母亲的张冬梅心想。

该怎么办呢?张冬梅想起家庭教育促进法里的相关规定。“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可对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的一方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个案件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情形。”张冬梅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并联系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驻院社工。

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推动双方“破冰”

这一天,张冬梅组织当事人谈话,告知二人先前相互抢夺孩子的行为极为不妥,双方均表示接受。但在谈及是否能让母亲在诉讼期间先行把孩子接回家住一段时间时,父亲依然不肯松口。

“你是想未来对孩子有更多陪伴,还是只在乎当下?现在你的行为对你争取抚养权极其不利,也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有必要让你来上上课了。”张冬梅严肃地对男方说。

“现向你发放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张冬梅当庭向男方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邀请女方到场共同接受指导。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徐汇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次日,阳光中心社工姚燕闻在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徐汇区妇联、徐汇区民政局共同参与。

姚燕闻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家庭教育指导的背景条款,并解读相关规定,然后分别与男女双方开展“背对背”沟通。倾听了双方的想法之后,姚燕闻帮助二人消除误会、疏导情绪,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亲子关系观念:“孩子是你们双方爱的结晶,是一个因共同期待而产生的独立个体,不是通过争夺就能获得归属的物品,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在组织双方共同填写孩童身心成长需求与照顾表单的同时,姚燕闻指导二人以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进行沟通,站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释放善意,积极履行为人父母的监护职责。

与此同时,区妇联及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做了男女双方的心理疏导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男女双方对先前抢夺孩子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暂且搁置其他争议,好好沟通孩子的抚养事宜。

签订诉中抚养协议,母子终相见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尽早把抚养问题‘一揽子’解决掉。”家庭教育指导当天,张冬梅见二人关系有所缓和,建议双方在判决作出之前,先自行将当前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协调落实下来,仔仔父母均表示同意。

经过两个小时磋商,双方终于达成诉中抚养协议,将二人分居后各自直接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抚养费等细节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并约定双方自愿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直至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份诉中抚养协议。

3月1日,星期五,仔仔的父亲按照协议约定,将孩子送至母亲处。时隔四个月,母亲终于与孩子团聚。

“张法官,您好!经过您不懈努力、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诉中关于孩子轮流抚养的协议,孩子的母亲和外婆激动得一夜未眠……她们多次表达了对法院、对张法官的感谢!”女方的代理律师在12368诉讼服务平台上给张冬梅留言,并发来了仔仔与母亲、外婆一家团聚的照片。

“宝宝很可爱,照顾好他。慢慢过渡不要急,也可给孩子爸爸发点照片,让他放心。”张冬梅回复。

张冬梅说,针对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矛盾激烈的情况,本案创新探索解决机制:发放决定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多方联合)——签订诉中抚养协议——案件回访。这不仅有助于后续案件的审理,而且有助于探望权执行案件的执源治理,在诉中及早纠正父母隐匿、抢夺、阻碍另一方探望孩子的错误观念。

“近年来,徐汇区法院就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已建立了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抚养费提存监管机制、检察院支持公益诉讼机制、探望监督机制等。下一步,徐汇区法院会继续联合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等单位落实好家庭教育工作,助力儿童友好城区建设工作。”徐汇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学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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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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