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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实施盗窃后拒不承认,能奈我何?
民警:“零口供”照样刑拘!
N晚报记者 陈 强
N通 讯 员 禇曹子健 孙冰菁
本报讯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被不少人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两男子在海宁实施盗窃落网后,面对民警讯问,其中一个嫌疑人竟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他坚定地认为只要自己拒不承认“零口供”,警察便会无可奈何。殊不知民警深入调查、固定证据并快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即便他“零口供”也照样被警方刑拘。
“电动自行车好端端地停在车棚里被偷走了……”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海宁市公安局许巷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民警发现,事发当晚,两个青年男子鬼鬼祟祟地潜入车棚,其中一人实施盗窃,另一人负责望风。实施盗窃的男子完成盗窃后,搭通电路启动电动自行车,便载着望风的男子匆匆潜逃。熟练的盗窃手法,暴露了他们绝对不是初次作案。
警方通过侦查,迅速锁定嫌疑人为贵州籍男子姜某和谢某。在串并案件后,警方发现两人已经多次实施盗窃,遂对其展开了深入调查。民警在摸清了两人的落脚点后,迅速将姜某、谢某抓捕归案。
面对民警的讯问,其中一名嫌疑人竟拒不交代、百般抵赖,妄图逃避处罚。他错误地以为,只要不交代,警方便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警在深入调查中掌握了他违法犯罪的“铁证”,依靠这些“铁证”,即便“零口供”,海宁警方还是将其与同伙一道刑拘,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警表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犯罪行为拒不承认或保持沉默,这就是常说的“零口供”。嫌疑人“零口供”,无疑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和时间成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仍可以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就会失去因主动认罪而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机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民警表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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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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