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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城中村改造立法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4-03-31 06:43: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广州为城中村改造立法

作为全国首部城中村改造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热点问题进行立法规定,5月1日起施行

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增列为2023年立法项目。在立法过程中,先后召开近20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近10场专题论证会,组织开展10余次立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收集意见建议7000余条,并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于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均予以充分吸纳。最终,《条例》于2023年12月28日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作为全国首部城中村改造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通过地方立法将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的城中村改造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围绕“集体土地怎么收”“房子怎么拆”“补偿标准怎么定”“产业怎么办”“村民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纠纷怎么解”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南方日报记者 周甫琦 通讯员 穗仁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

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关于城中村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包括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三种方式,并要求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针对“集体土地怎么收”,《条例》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同时,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在“房子怎么拆”方面,《条例》从两个方面作出规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规定,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另一方面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针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围绕“补偿标准怎么定”,《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目前,广州有一大批自发形成或者培育多年的产业型城中村。针对“产业怎么办”,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在摸清城中村产业情况的基础上,统筹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就地改造和异地迁移相结合,合理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同时,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

在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方面,《条例》还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并在用能、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应获“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注重村民合法权益保障,维护村民根本利益,是城中村改造立法贯穿始终的宗旨和要求,也是《条例》健全村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条例》明确,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应当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同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此外,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常常伴有纠纷矛盾。“在总结涉及城中村改造诉讼案例的基础上,立法工作专班反复多次组织召开法院专场座谈会,多次书面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意见,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拒不交回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通过授权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理的方式,打通链接行政诉讼的制度路径,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纠纷纳入依法有序解决的法治轨道。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针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条例》规定,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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