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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近日,吴川市公安局海宁派出所依法处罚一名谎报案情违法人员。事情得从3月18日说起,当天凌晨,吴川市公安局海宁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被敲诈勒索数万元。接报后,该所民警立即赶赴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某KTV的现场,依法传唤嫌疑人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3月18日凌晨,报警人柯某与朋友李某在吴川市海滨街道某KTV包房内发生口角,柯某为了让李某离开现场不再争吵,便拨打报警电话称被李某敲诈勒索了5万多元。
3月18日下午,民警依法传唤柯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柯某对其实施谎报案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柯某因实施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处罚。
吴川警方温馨提醒:“110”“119”报警电话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通道。谎报警情、案情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警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有可能让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对谎报警情、案情或无故拨打报警电话等滋扰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方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麦思容 通讯员 吴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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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8: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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