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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犬不养了,送人伤人后能够免除相应责任?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陈家法庭调解了一起被赠予的比特犬伤人案件,按照双方诉前所签协议,狗的现主人、原主人和养狗介绍人均担责赔钱。
开州区一乡镇的小谭想找条狗看家护院。前不久,经李某介绍,从杨某家中要来一只7个月大的杂交比特犬,并用绳子将其拴在自家门市门口。
当天下午,李女士路经此处时,被该狗突然暴起咬伤。后小谭、李某将李女士送医治疗,狗被原主人杨某带回。
经医生检查,李大姐受伤严重,需住院治疗。期间,李女士与前来医院探望她的小谭、李某、杨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李女士因被狗咬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小谭承担65%,李某和杨某共同承担35%。
李女士住院28天出院,产生医疗费和住院期间护理费1.54万元。
然而,当李女士拿着协议找小谭等人索取赔偿时,却遭到小谭的百般推脱。李女士一气之下,将小谭、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随即主持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小谭等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并签订民事调解书。
目前,三被告已按照约定,如数支付给李女士相应赔偿。
法官说法:
赠与历来被视为无私美德的体现,但无私的赠与也可能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本案中,赠与人杨某在明知赠与标的物为烈性犬,且受赠人小谭将在禁养区域内饲养的情况下仍进行赠与,当出现所赠与的烈性犬伤人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理,介绍人李某明知上诉情况仍进行养犬介绍,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各个省份对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都有明确规定,在饲养、买卖和赠与这类犬只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饲养普通犬类也应当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造成他人损害,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请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边俊铭
编辑:夏洪玲责编:林祺,张松涛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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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30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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