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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六合区),涉及南京权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失信程度
宁环罚〔2023〕16023号
南京权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913201167512838657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2/13
王飞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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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1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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