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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食品报
本报讯 (记者杨晓晶)《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并于1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7年10月印发的《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根据最新的规定,在部分章节、条款的名称命名上措辞更加准确,对条款的部分内容、附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中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修改年度等级划分、评价规则和结果运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原办法与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不完全对应。考虑到上海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等级实施“笑脸”“平脸”和“哭脸”3个等级时间较长,保留日常等级为“良好”(笑脸)、“一般”(平脸)和“较差”(哭脸)3个等级的规定,将年度等级调整为“良好”(A级)、“一般”(B级)、“较差”(C级)和“差”(D级)4个等级。D级主要针对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未被吊销许可证或注销临时备案。
使用新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根据上海实际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增加“控烟执行”“公勺公筷”等内容,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及整改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调整检查分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相关要求,将检查分类调整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以及体系检查三类,并规定不同的检查项目要求。
调整等级公布信息相关规定。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前期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联动应用工作以及“企业码”的试点工作,规定可通过二维码、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手段向消费者展示《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中国食品报》(2022年12月15日03版)
(责编: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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