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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出租车司机吴康(化名)的电动汽车在行驶了2年后,突然在一天凌晨,停在家门口时发生自燃。面对付诸一炬的汽车,吴康认为是车辆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于是将汽车生产商告上了法庭,索赔8万余元。但生产商却表示是吴康违规操作,飞线充电,才导致自燃而拒绝理赔。那么谁该为这起汽车自燃事故负责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吴康表示,他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这辆电动车。根据双方的约定,租期满2年,出租车就归吴康所有。为此,吴康支付了72000元的车辆租金。
2020年6月2日4时59分许,吴康的车辆停在家门口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车辆内部物品全部烧毁,车辆基本烧毁。后该事故经消防出警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该车辆的车厢内靠门处的充电控制盒(含)至拖线板插座(含)的电线;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机械故障引发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吴康说,该车辆自交付他使用后均按照要求使用保养,未有改装的事实。然而才购买两年多的时间就发生车辆自燃毁损,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方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现涉案车辆发生毁损,依照法律规定生产商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向他承担赔偿责任。吴康还解释说,尽管此时汽车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将车辆过户给他。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也向他出具声明,确定涉案车辆归他所有,由他处理涉案车辆的所有纠纷事宜。为此,吴康将汽车生产商告上了法庭,索赔8万余元。
汽车生产商则坚称自己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瑕疵。且同类车辆产品也从未因车辆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召回情况的发生。涉案车辆充电设备质量合格。
生产商还表示,车辆自燃示因为吴康违反规定进行充电操作导致。吴康未按照生产商的说明规范进行充电操作。根据火灾事发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吴康采取外接电源的方式,将充电电线在室外置于裸露环境进行充电,并将电线拉线至其居住的高楼层室内。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与违规拉线、裸露室外充电、未按标准使用插头插座等违规操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车辆质量无关。综上,生产商请求驳回吴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康租赁涉案车辆使用至发生火灾时已有两年多时间。现吴康主张生产商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此他提供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涉案车辆的车厢内靠门处的充电控制盒(含)至拖线板插座(含)的电线,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机械故障引发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气线路故障并不能直接指向车辆质量存在问题,二者间不具有同一性。涉案车辆起火原因至此未能明确,亦无法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予以判定,吴康应提供证据证明。据此,吴康仅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主张涉案车辆存有质量问题,进而诉请赔偿,缺乏依据,法院无法支持,最终驳回了吴康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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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7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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