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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芜湖日报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日前,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运用“人民法庭+村委会”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纠纷。该模式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法庭与地方基层组织联动化解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经了解,D村民组与A公司签订水塘承包合同,将D村民组所有的水塘出租给A公司。因该水塘被本村民组成员刘某长期占用从事水产养殖,拒绝清空水塘予以交付,导致D村民组无法按期向A公司交付水塘,构成违约,产生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D村民组表示,刘某承租水塘的租期早已到期,曾考虑到水塘现实闲置情况及刘某系本村民组成员,故允许其继续使用该水塘。与A公司签订水塘承包合同后,D村民组及时通知刘某,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清空水塘后将水塘交付村里。但是,刘某以村里给予的水塘清空时间过短、水产品难以对外销售、损失较大为由,要求A公司将其水产品收购或给予其三个月以上的清塘时间。双方陷入僵局。
法庭运用“人民法庭+村委会”调解模式,从法理与情理两个角度对刘某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刘某阐释其无权继续占用水塘的法律依据,向其分析其拒绝交付水塘行为导致D村民组无法按期向A公司按期交付水塘产生违约金,D村民组可以向其主张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庭又告知刘某应考虑D村民组对其长期占用水塘行为的包容性,作为村民组成员,应以集体利益为重,配合D村民组交付水塘,这也事关村民组信誉。经法庭不断的释法说理以及反复调解,最终促成D村民组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及时清空水塘并交付村民组。至此,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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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2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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