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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付梦笔
“你就是个垃圾……”
“你是个小人、《农夫与蛇》的故事是你我的真实写照……”
2023年的一天,李明在家中看电视,突然收到刘桐打来的电话,李明想到现在正和刘桐对簿公堂,便没有接听。接着他又收到了刘桐发来的微信消息,点开一看,全是辱骂的言语。李明本想和对方理论一番,但想到这样势必会引起更大矛盾,便当做没看见。
第二天,李明在刷微信朋友圈时,看到刘桐在朋友圈中公开辱骂自己。原来,刘桐在电话未接和微信上辱骂完李明后,没得到任何回复,觉得不解气,于是又将聊天记录截屏发送至微信朋友圈中,并配文称李明是个“垃圾”,再次公开辱骂李明。后来,刘桐又觉得此行为欠妥,随即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动态。
“简直就是得寸进尺,我要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想到这里,李明便以刘桐侵犯名誉权为由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正在审理期,并没有结案,二人再次对簿公堂。
原来,刘桐是某设备公司的负责人,李明是某供暖公司负责人,双方合作多年,刘桐看李明在工作期间干活勤快踏实,刘桐给李明介绍了很多供暖工程,二人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在后面的几次合作中,刘桐所在公司开始拖欠李明公司技术服务费及工人工资累计达17万余元,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随后,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桐立即偿还所欠技术服务费及工人工资。刘桐收到应诉通知后,觉得自己向李明提供了很多挣钱的工程,现在自己手头有点紧,暂时拖欠钱款,凭着两人多年的合作关系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没想到李明却将自己告上了法庭,此番做法和《农夫与蛇》的故事如出一辙,一时激动就在微信及朋友圈中公开辱骂李明,以泄私愤。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桐因经济纠纷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有关李明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且刘桐已删除朋友圈中公开发布的微信聊天截图,李明也未能举证证明刘桐的上述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实质侵害,故不作出实质性处罚。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刘桐所在某设备公司向刘明支付所欠技术服务费及工人工资17万余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满足4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此案,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者给原告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民法典中对名誉权的保护针对的是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个体主观对自己的价值评价,不属于外部社会评价,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大。如果仅以个人的名誉感判断名誉侵权违法行为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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