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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祝嘉忆
案情
李某是西宁市某单位一名公职人员。一日,关于他是王某保护伞的视频被人发到了网上。视频发布者为邓某,之前和王某是合作关系,但二人的合作出现问题引发了纠纷,知道李某和王某关系好,邓某便在网络上发布了这样一则不实视频。
据李某所说,2021年5月,邓某还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受贿、行贿行为。2021年8月,经相关部门核实,李某无违法违纪行为。
2022年8月25日,邓某通过某平台发布关于李某受贿等信息的视频,言明李某是王某的保护伞,并公布了李某的身份信息。看到这个视频后,李某多次要求邓某停止对其的诬陷、侮辱、诽谤等行为,但邓某置之不理。
邓某选择在公众平台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李某,这种行为让李某的同事、亲友及社会公众对其造成极大误解,同时,导致李某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使李某的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对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致使其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李某无奈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邓某告到法院,要求邓某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法官翻看邓某所发布的视频,在对邓某批评教育后,邓某表示同意撤回并删除关于李某的视频,也同意在某平台上公开道歉,向李某单位写道歉信,但是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失费。
今年6月12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邓某立即删除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关于李某的视频、文字、图片;6月18日前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公开向李某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6月18日前向李某所在单位邮寄道歉信,道歉内容也需经法院审核,双方间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释法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邓某与合伙人王某合作产生纠纷,知道王某和李某关系匪浅,且李某是公职人员,便动起了歪心思,本该合法合理解决事情,但是邓某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捏造事实在某平台发布、散播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侮辱性的视频,损害了李某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以虚假的事实造谣他人,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用行为或言论贬损他人的人格,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遇到他人恶意造谣、诽谤的,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若是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交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注意的是,恶意造谣、诽谤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恶意造谣、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恶意造谣、诽谤的行为符合有关犯罪的立案标准,那此时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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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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