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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夫妻收60万买地款后拒过户
万宁法院:被告须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本报讯 万宁男子吴某和妻子刘某将吴某名下一块土地卖给男子陈某,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吴某、刘某收取陈某60万元买地款后却拒绝帮其办理过户手续,陈某遂将吴某、刘某告到万宁市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位于万宁市万城镇第三中学道路西侧,土地用途为居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0平方米,该土地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7年2月15日,陈某与吴某及刘某协商约定,陈某作为受让方,吴某、刘某作为出让方,双方约定吴某、刘某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款为600000元,转让后吴某、刘某应积极协助陈某办理一切有关过户手续,税款和一切的相关费用均由陈某承担。同日,陈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某的哥哥吴必某支付转让款600000元,吴某委托其父亲向陈某出具收条一张予以确认。后双方于2019年1月22日补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因吴某、刘某一直未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吴某、刘某起诉至万宁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自认双方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刘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吴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陈某名下。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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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1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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