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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疆日报
□贾永娇作
[案例]
7年前,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居民邹某以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好友韩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后出具借条,邹某的妻子鲜某也于数月后在借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邹某每月向韩某还款,但邹某突发疾病离世,两家人对偿还债务发生分歧,韩某遂将鲜某及其孩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处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确定了‘共债共签’原则。”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三台人民法庭庭长蔡辰介绍,这项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出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蔡辰介绍,这起案件中,鲜某在20万元借条上签字的行为视为追认行为,由此应当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邹某与其孩子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按法律规定,原则上没有代偿的义务。
“父母去世前所欠的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遗产,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需清偿。”蔡辰表示,因邹某的孩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蔡辰提醒,日常生活中,在给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明借款用途,留存好借款合同、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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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4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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