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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该由夫妻中的哪一方来偿还?相关的债权人又该如何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邹某请邓某为其做泥工活,并预定劳务费8.7万元。邹某及家人陆续支付了邓某5.5万元,尚欠3.2万元未付。后因邹某与丈夫离婚,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随后,邓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邹某追讨劳务费,邹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邓某便到息烽法院起诉,要求邹某偿清剩余劳务费共计3.2万元。
息烽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劳务费3.2万元。收到判决后,邹某因对判决文书部分内容产生疑问,致电法院。“为什么只有自己一人承担债务?”在电话中,邹某称,她与前夫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一人承担一半,但现在只有自己承担债务,对于这一点她表示很疑惑。
法官随即为其判后答疑:邹某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自愿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但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有权向两人中任何一方行使债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该案中,邓某起诉的被告对象只有邹某一人。
释法析理的同时,法官也向邹某说明她本人清偿欠款后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前夫进行追偿,邹某表示理解且会依法处理后续的事。
日前,原告邓某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称已与被告邹某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邹某每月向其给付3000元,一年付清欠款,邹某也已向其支付了本月的分期欠款。
如何划定“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债务清偿问题,如何具体落实?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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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7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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