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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印某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8人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印某(已判决)自2021年6月开始,依托淄博两家公司,承接放贷催收业务,采取将客户车辆强行拖回方式索要欠款。被告人印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淄博市某广场七楼为据点,逐步形成以印某为纠集者,以巩某某、韩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片区管理人员,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拖车业务人员,在淄博市淄川区等地从事强行拖车、非法收车业务,形成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多名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强行拖回车辆为要挟,逼迫车主交纳本金、罚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采取将拒绝支付费用的车主的车辆出卖等方式非法敛财。该组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共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等犯罪,给受害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具有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淄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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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3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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