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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私家车在同一停车场两次被刮蹭
停车场回应:只提供场地停放,不负有保管责任
事发停车场
张先生介绍情况
近日,来自苏州的张先生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他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内的私家车这个月两次无端被刮蹭,与停车场经营单位协商赔偿,但停车场经营单位以“只提供场地租赁,不负有保管责任”为由,只愿意支付张先生900元的维修费。 实习生 田嘉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市民反映>>
车辆在停车场被刮蹭,因监控视线盲区无法确定肇事者
张先生在苏州市吴中区经营着一家餐饮店,他每天就近将私家车停放在郭巷高架桥东正下方的郭巷6号停车场。半年来,张先生每月缴纳200元的月租费。3月11日与3月14日,张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私家车两次出现非常明显的刮痕。
在郭巷6号停车场,记者看到,停车场面积并不大,大概能容纳数十辆车,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西南面靠外的一排停车位上。
在张先生车辆右侧前后车门处,有三处长度在2厘米左右的白色刮痕。张先生称,在两次发现自己的车辆出现刮痕之后,他选择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派出所的民警很快来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调取停车场监控录像,寻找肇事车辆。记者在现场看到,距离张先生车辆不到十米远的花坛上方,安装有两个摄像头,一个正对着停车场内,一个侧对着张先生车辆所在的位置。
3月18日,张先生接到了郭巷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警方表示,因停车场监控视角存在盲区,两次都没能拍摄到肇事过程。警方曾向几名疑似肇事车辆的车主打去电话,但都被对方否认。因此,警方最终无法确定肇事人和肇事车辆,建议张先生可以与停车场经营单位协商赔偿。
停车场回应>>
曾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对车辆不负有保管责任
在第二次发现刮痕后,张先生将车开到4S店进行定损,光是右前门喷漆就要花费1800元。在张先生看来,停车场设置有监控探头却没有将肇事车辆的肇事过程记录下来,导致无法确定肇事人,停车场也应负有责任。经过协商,郭巷6号停车场经营单位愿意支付张先生车辆第二次被刮蹭后维修费用的50%,合计900元作为赔偿,但张先生表示不予接受。
停车场经营单位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张先生两次报案后,停车场经营单位都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提供停车场监控视频。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在停车月卡开通时,张先生就与停车场签订了一份《租车位协议》,协议中清晰规定了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空间,不负有保管责任。
在停车月卡开通页面最下方,记者看到了这份《租车位协议》,若要进行月卡开通,则必须勾选同意,若不勾选则无法完成月卡开通。《租车位协议》第二条中写道:“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如剐蹭、进水等)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停车月卡成功开通之后,默认《租车位协议》签订完成。因此,按照协议规定,停车场不对张先生车辆受损负责,但由于停车场确实存在监控设施不够完善等管理问题,愿意向张先生支付一定赔偿。
律师分析>>
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若存在管理漏洞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臧祝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的社会停车场只为车主提供停车场地,与车主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不过,就此事件来看,虽然停车场对所停车辆不具有保管责任,但在张先生车辆第一次被刮蹭之后,停车场明知管理存在缺陷,却没有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停车场方面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臧祝文看来,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车位协议》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打勾同意也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方式,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协议中也存在一定瑕疵。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协议中减轻某一方责任的内容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用加粗、下划线等形式进行强调,而这份《租车位协议》中并没有显著标识来强调相关内容,则协议有可能会构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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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8 08: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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