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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22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在社交软件上结识,系网友关系。2022年11月,吕某称自己所经营的俱乐部资金周转困难,王某基于信任,通过微信转账向其出借35000元。吕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1月份。2023年2月20日,王某发现吕某删除了自己的微信,双方重新添加微信后,被告吕某承诺24小时还款,后又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吕某欠原告王某的款项以转账及被告吕某自认确定为35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自认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某承诺在约定期限之前还款,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王某35000元。
法官说法:夏邑县人民法院孔庄法庭庭长蒋朕提醒广大读者,通过微信进行借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最好能够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如此可以与微信号、头像或手机号码相对应,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方便起诉阶段固定被告身份。二、在转账时注意备注是借款。注意区别转账的款项是借款,而不是投资款或者是赠与款或者是其他费用,特别是双方因其他往来转账频繁的情况,更应当将借款区别于其他款项。三、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前后,建议明确借款事实、金额、还款期限、有无利息等内容。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不要删减!避免和对方手中的记录内容不同从而增加证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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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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