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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1994年11月,朱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7年,方某与朱某及子女根据拆迁安置文件可按户口增购解困房。2009年7月27日,朱某与方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方某当即承诺对按户口增购的解困房由其购买,但产权归子女所有。朱某与方某离婚后,子女由朱某一人抚养照顾。2011年5月11日,方某以原户主身份,利用其原配偶朱某及一子一女,共四人的户籍增购了面积为123.63㎡的安置房一套,并与现配偶李某居住使用。期间朱某多次向两人主张返还均被拒绝。
2021年11月,朱某发现方某早已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后又赠与现配偶李某,并将产权过户登记至李某一人名下。朱某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方某将房屋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案件中两被告方某、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对案涉安置房是基于三名原告(朱某及其一子一女)及被告方某户籍才具备的增购资格这一情况是知情的。故两被告具备恶意串通条件。虽然被告李某支出了增购款,但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确认被告方某将案涉安置房中80㎡产权赠与被告李某的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产权赠与子女,与婚姻关系的解除系一揽子协议,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关于房屋产权赠与的约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在无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下,一方不得撤销赠与。而两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三名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专家提醒: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报记者 朱震宇 通讯员 苏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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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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