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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今年7月,李某将自己饲养的比熊犬送至某宠物俱乐部进行护食训练,双方约定培训费为1200元,培训时间为20至30天。中途李某前往看望过小狗,但14天后,李某接到俱乐部负责人电话告知小狗病重,李某在赶往俱乐部途中获知小狗已经死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报警处理,经民警协调退还1200元培训费,对于其他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购买小狗、饲养小狗期间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
针对赔偿项目及数额,法院认为,宠物狗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范畴,李某举证的饲养该犬期间的花费,不构成宠物狗价值的提升,但李某在饲养期间投入了感情,宠物狗的突然死亡,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宠物俱乐部在2023年12月前给付李某4000元赔偿款。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服务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培训费用及培训时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经营宠物俱乐部从事宠物训练,应具有较充分的相关专业知识,且在训练期间,作为小狗的看管人,负有照看和注意的义务。被告方虽在小狗产生不适症状后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但未及时送医,对小狗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下宠物行业兴起,宠物培训机构作为具有专业宠物养护管理知识的机构,对小狗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更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消费者应当审慎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点军区人民法院 覃思琪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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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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