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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发红包”即是赠与?不能机械解读
特约评论员吴元中 赠与还是借款?对微信红包属性的认定,其实是有争议的。毕竟,与现实红包不同,微信红包固然可用于“随份子”、父母给子女零花钱等赠与行为,但其用途并不限于此,还可用于小额借款、清偿零星债务等多方面。相比于中规中矩的转账,在小额债务中采取微信红包的形式,显得更温馨、更友好。这也是很多人习惯用微信红包而不用转账的原因。
既然没规定微信红包只能用于赠与、不得用于转账,就应当尊重人们的多样化选择。在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判断争议红包究竟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债务行为,应当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网友热议的案例不是结合多笔债务情况,对涉案红包属性进行仔细分析,而是规避其中的复杂性,径直把微信红包与现实红包混为一谈,并按后者性质对前者定性,显然是望文生义。“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微信转账则属于借款”,是对“红包”进行的机械解读。
综合整个案情,原被告间并非恋爱关系或其他特殊亲密关系,不过是通过网络游戏发展成的微信好友,又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赠与理由,哪有一次次平白无故赠与的道理?尤其是,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累计给予被告的15669元中绝大多数款项,即采用微信转账形式的12900元,都认定为借款,又怎能轻率地排除采用红包形式的2769元不属于借款?
赠与只存在于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且其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与正常经济活动相悖(正常经济活动是有来有往的,权利义务具有双向性),也因此对其认定更严格。如果证据不充分,一般应认定为正常经济交往,而非认定为赠与。
通过该案须引起注意的是,对新事物的解读应当密切联系其产生的土壤、存在条件与社会需要等因素,切忌刻舟求剑,用传统、僵化的思维进行机械套用。只有与时俱进,对新事物作出符合其性质的恰当解读,才会有利于新事物发展,满足人们的新需要、多样化需要,并防止削足适履,用陈旧思维、陈旧模式拘束、限制乃至扼杀新事物发展。
(作者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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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7 0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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