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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非常视点
“常回家看看”入法价值如何进一步充实彰显?
王志顺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向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中增加一条:国家实施陪护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作为赡养人的职工陪护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陪护假期间视同出勤。
庹庆明代表建议,可规定父母单方年满65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5天的陪护假;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65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8天的陪护假。这一建议引发了众多网友共鸣,很多网友都说,这是有温度的建议,期盼赶紧实行,全国推广,确保落实。
孝敬父母,尊敬老人,不仅是物质上的赡养,还有生活上的服侍,精神上的尊重和抚慰。实际上,在这个物质丰裕的时代,很多上了一定年纪的老人,尤其是那些子女不在身边、行动又不方便的空巢老人,大多缺少的并不是物质上的供给,而是情感上的慰藉。孝敬父母、尊敬老人,不仅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自此正式入法,以法律之名为老人精神需求保驾护航。
不过,尽管早在10年前,“常回家看看”就已入法,但从执行层面来看,似乎并不理想。很多时候并不是子女主观上没有回家看望老人的意愿,而是客观上由于工作繁忙或是用人单位不给假,尤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回一趟老家还需要考虑成本问题。因此,“父母65周岁子女享有陪护假”的建议,甫一现身网络,便引来无数好评,也就不难理解了。
据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8004万人,占总人口的19.8%;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978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在这种情况下,养老显然是我们每个人都必然会面对的问题。因此,让老人更好地安度晚年,不仅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应该是整个社会必须为之努力的方向。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观念在更新,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尤其是那些蕴含指引教育意义的法律,就更需要不断地“精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想彰显“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实施效果,法律就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补充,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支持力度。“父母65周岁子女享陪护假”的建议,其最终目的并不是约束个人,而是为了从整体上推进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老人,是年轻人生理上的根,心理上的魂;是这个屋檐下的生活史页和教科书,是一个家庭诸多成员感情的纽带和爱力效应中心,是疏导家庭各种关系、使其和谐平衡的枢纽。作为子女,无论工作多忙,理应“常回家看看”。
作为用人单位,不应视相关法律为无物。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人来说,还是就企业管理者而言,也都有父母,并且也都会逐渐老去。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常回家看看”不应该是高不可攀的愿景,也不应该是有心无力的期盼。期待有更多既具操作性又具人性化的措施出台,彰显“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价值,让所有老人都能够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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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9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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