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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出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却以双方约定如有问题“退款退车”为由拒绝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消费者的诉请吗?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判令经营着“退一赔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2022年10月,曹某向二手车经营者某汽车服务部购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总价款15.5万元。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卖方确认所售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况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事后,曹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测,车辆安全气囊、发动机进气支管、仪表台、车内顶棚、驾驶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迹,车辆AB柱、左侧下边梁有切割、焊接等维修情况,可见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为此,曹某以汽车服务部实施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判决对方“退一赔三”共计62万元。汽车服务部则辩称,根据双方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如车辆系重大事故车,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该约定表明其责任限制在退车退款范围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的规定,故不同意曹某的诉讼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在二手车销售过程中,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基于诚信原则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对所售车辆的真实状态进行全面了解及查验,并将车辆事故信息告知作为消费者的义务。该案经营者在合同中作出保证,承诺案涉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但事实上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对于经营者以双方合同已约定“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为由,主张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法律规定的适用,法院认为,经营者在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常态化使用上述合同条款直接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广大消费者加以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认定上述条款会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普遍的损害,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该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适当酌情考虑车辆交付曹某后的使用折旧情况,判决汽车服务部返还曹某购车款14.5万元,并赔偿曹某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款46.5万元。汽车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实践中,有的二手车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经营行为不规范,意图通过设计“手写合同条款”规避法律规定,架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通过刚性裁判依法否定相关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对不诚信经营行为予以坚决否定和法律惩戒。据介绍,吴中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进一步规范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源头助力培育诚信、法治的二手车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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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5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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