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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聚焦热点保民生 利剑出鞘护权利
中消协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消费热点、维权难点,涉及多项权利。
01、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消费者网上“差评”商家一般不侵害其名誉权
原告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经营一家室内体育运动馆,并在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点评平台上注册上线。新店开业不久,原告发现在被告点评平台上出现了几条差评。原告认为差评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被告删除差评并披露“差评”用户个人信息,被告以无权删除为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综合考虑消费者评论的言辞表述、评论内容与服务的关联性等因素,判决涉案差评系消费者针对服务产生的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尚未达到对原告侮辱、诽谤的程度,原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此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
专家点评
经营者不能苛求所有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完全不带主观情绪,也不能要求每一位消费者都必须给予好评,更不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评价体系仅向社会大众展现“好评”。本案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利的生动实践。
02、高某某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B2C跨境电商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标准
原告高某某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购买进口商品,收货时发现该商品并非网站方预先承诺的境外发货。高某某认为网站方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被告以“亚马逊海外购使用条件”中约定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裁定认为,涉案管辖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中国消费者在中国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故涉案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跨境电商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贯彻弱者保护原则,遏制强势地位一方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03、索某诉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社区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
原告索某参加了被告徐某组织的社区团购,所购商品到货后发现实物与承诺不符,协商无果后遂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所涉群接龙微信小程序中的“帮卖”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销售模式,其本质仍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案涉商品的帮卖团长,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属于法律规定的销售者。被告在销售时使用误导性话语,使消费者误认为能够以低价购得正版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微信群接龙形式的“帮卖”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销售模式,其本质仍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本案判决社区团购团长应承担销售者责任,充分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04、温某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不得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除理赔责任
原告温某购买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险服务,于罹患疾病进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限缩了疾病的理赔范围,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而被告未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原告作出解释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0000元,向温某退还保险费5350元,豁免温某2020年2月7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专家点评
本案厘清了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立场,树立了重大疾病保险纠纷中有关“疾病释义”条款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优化服务,健康发展。
05、张某诉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平台派单模式中物流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原告张某网购翡翠原石后退货,申通公司于运输时致使翡翠原石破损。申通公司拒绝返还原石并声称已丢失,原告与申通公司就理赔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将申通公司和物流服务商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物流服务商为原告运输货物匹配了被告申通公司为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申通公司为原告寄送货物,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商与消费者所签服务协议所约定的赔付标准等内容,对物流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因货物运输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申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货物运输损失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专家点评
本案明确平台派单模式下物流服务商匹配的物流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货物运输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06、梁某某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电信服务中“欺诈”的认定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向原告消费者梁某某发送短信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届满,设备即将淘汰升级,骗取原告续费,后被告停止提供网络服务。与之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大影响,不可能临时决定终止服务。被告在原告的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称服务期限即将届满,骗取原告交纳续期费后即停止网络服务,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梁某某损失6720元。
专家点评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依法认定被告电信服务商谎称服务期即将届满,骗取续费后短期即断网且无法恢复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向原告“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7、丁某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教育培训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认定
被告沪江网校推出课程,学员限时学习完成全部课时后可退还学费。原告丁某购买该课程,后因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从未上网学习,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格式条款约定的退款期限,且课程已过有效期,遂单方面告知原告课程到期、无法退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退费时限等与学员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以严格约束,但未约定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合同中退费时限条款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应归于无效。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部分课程费用6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判决商家所拟格式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将合同解除权视为消费者之主要权利,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8、张某某诉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手车交易存在风险人民法院释法调解
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约定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后经鉴定,该车左A柱B柱有明显的切割烧焊痕迹,属于事故车辆。张某某以卖方在出售二手车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为由,将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经营者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在出售车辆前怠于履行检查义务,系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致使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保养维护费及赔偿款共计153000元,原告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
专家点评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面检测车辆情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不得隐瞒或虚假承诺。
09、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
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被告葛某实控的芜湖市繁昌区菲慕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随即注销店铺,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其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预付式消费充值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涉案美容店转让后,受让方张某某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原商家张某、葛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专家点评
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的部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10、欧阳某某诉武汉华庭时代宾馆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七雄路店、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旅游经营者承接老年团时应予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参加了被告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老年旅游团,在另一被告华庭时代宾馆房间内滑倒受伤,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受伤时,系已安全入住被告旅行社选择的酒店。事发后,被告旅行社员工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故被告旅行社对原告的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宾馆赔偿原告55899.86元。
专家点评
本案合理划分责任,体现出法院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障。同时,该案也能引导旅游机构、宾馆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老年消费者群体生命健康安全。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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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0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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