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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抽丝剥茧认定隐蔽性竞业行为
宝山法院切实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法治报记者 陈友敏
法治报通讯员 胡明冬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愈发重视,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较普遍的防范措施。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纠纷,通过抽丝剥茧查明事实,依法认定被告存在隐蔽性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诉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某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车驱动系统的研发,张先生2018年5月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在该公司技术中心担任工程项目经理。2021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约定:张先生在离职后12个月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科技公司会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先生离职后每季度提供工作单位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履约情况;若张先生违反约定,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等。
张先生从科技公司离职后,次月入职某软件公司,并向科技公司提供软件公司的在职证明,科技公司按期支付相应竞业补偿款。此后,科技公司获悉软件公司实际从事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即张先生真实用工服务单位极有可能是某外资研发公司,而该研发公司同样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业关系。故科技公司向张先生发函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就业信息,张先生对此未予回复。
之后,科技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停发了张先生的竞业限制补偿款。2022年1月,科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张先生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但仲裁委员会未支持科技公司要求。科技公司不服,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被告张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实际用工疑点重重
该案初步证据显示,被告的入职单位是软件公司,其劳动合同签署、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均由软件公司负责,而软件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竞业关系。然而,证据中的一些蛛丝马迹又显示被告的真实用工单位很可能如原告所言,并非软件公司。
原告科技公司曾以业务合作为名联系软件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人员回复及软件公司网页信息,该公司主要提供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被告作为长期从事汽车发动机研发的技术人员,其专业背景与软件公司经营业务显然不对口。
仲裁期间,原告科技公司曾当庭致电张先生,询问其目前工作单位地址,张先生当时回复的地址就是研发公司研发中心的地址。但随后,张先生又补充书面陈述了另一工作地址,前后矛盾,显然有所隐瞒。
通过对双方证据材料的深入了解,从心证角度,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所述更具有可能性。然而,仅凭这些疑点并不足以认定原告的主张。
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如果被告张先生刻意隐瞒,想要证明他的真实入职企业确实较为困难,但承办法官认为凡是事实必然留痕,只要被告确实存在为研发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据此,承办法官开始展开更深入的事实调查:
根据原告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其竞业企业研发公司的技术中心位于某园区,外来车辆进出该园区均需进行信息登记,如若被告张先生长期在该处工作,必然需要办理相关停车租赁手续。基于此,承办法官与原告联系后,为其开具调查令。根据调查令查询信息,被告在该园区办理了月租车位,车位所属单位显示为研发公司。且另有视频显示,被告争议期间曾多次出入该园区。
审理中,原告科技公司还提出被告张先生曾作为研发公司员工至外地出差并入住某酒店,并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入住信息。法官考虑到入住信息涉及被告隐私予以拒绝,但同意为其开具调查令调取被告的发票信息,并要求酒店直接将发票邮寄至法院。根据该发票信息,被告入住酒店后,开具了抬头为研发公司的发票。
被告张先生对于其本人车辆为何会以月租车形式出现在研发公司所在园区、为何其入住酒店开具发票抬头为研发公司、为何其本人多次出现在研发公司园区内等情形,虽不承认但未能进行合理解释。结合被告仲裁期间就其工作地点曾作出矛盾陈述,被告种种行为和辩称难以自圆其说。
综合全部情况,法官依法判定原告就其主张的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程度,认定被告存在隐蔽性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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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1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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