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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宝鸡日报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虹桥高新茗苑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宝住建消罚告字〔2023〕20号),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虹桥高新茗苑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照片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1.拟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五日内申报虹桥高新茗苑项目的消防验收相关手续;2.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地址:金台区方圆大厦3A-01室,联系人:师浩华,联系电话:0917-3666562)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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