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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法律适用浅析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2-29 07:00: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中国旅游报

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法律适用浅析

——以演出票务平台退票案件为例

当前,退票难、不支持退票等问题已成为大型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健康发展障碍性因素。本文参考“刘某某与北京某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等多个案例,从法律适用入手,探寻破解之道。

一、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的法律性质及责任辨析

(一)演出举办单位与购票者间买卖合同关系。若演出举办单位自行经营演出票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则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购票者与演出举办单位。法律责任也在二者之间。

(二)演出举办单位、票务经营单位与购票者间合同关系。演出举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与票务经营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票务经营单位与购票者间合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此种情况应分两种: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购票者在购票前明确知道委托人即演出举办单位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购票者与演出举办单位。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1.如果购票者在购票前不知道演出举办单位的,且票务经营单位并未向购票者披露演出举办单位的,则合同约束购票者与票务经营单位,则退票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为购票者与票务经营单位;2.如果购票者在购票前不知道演出举办单位,在后续争议过程中票务经营单位及时向购票者披露演出举办单位的,购票者因此可以选择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或者演出举办单位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购票者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购票者在发生退票纠纷时,应当选择演出举办单位或者票务经营单位等适格主体申请退票,若无法达成,则应通过民事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二、基于法律视角的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分析

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民法典》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现结合纠纷具体内容进行探讨。

(一)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其立法本意在于解决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对于商品的认知和判断不受约束或限制的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演出门票是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即有价证券,其承载文化服务的时效性和有限性是演出票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重要特征,消费者根据网络描述完全可以充分了解到该演出所有信息,不存在因下单时认知和判断受到约束、与实际收取门票后体验或判断不一致的问题,不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约束或者限制。假使“七天无理由退货”应用于演出票务,其七天却又无法有效量化,消费者在“空白期”内无法行使权利,票务经营者也不能及时有效止损。可见,对演出票务经营活动实施无理由退货制度,与大型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性质和经营模式不相匹配。

(二)“不支持退换”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格式条款有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该格式条款应当有效。而实际经营中,销售平台在购票流程中已多处设置专门提示“不支持退换”,以及消费者在提交订单时需点击《订票服务条款》中包含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票的重点提示条款。可见,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经营单位已经以显著方式多次提请消费者注意,履行了其应尽义务,该条款应属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允许任意退票有违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维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若赋予购票者七天无理由退票权,购票者的退票起算时间应为购票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算。购票者与演出举办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有失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购票者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因为获得了任意退票的权利,而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全部转嫁给演出举办单位或票务经营单位,容易导致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由此,从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对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做出规范,例如构建大型营业性演出市场统一退票机制,支持有条件退票,实行梯次退票制度等。

(宋洪阳,长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丁伟峰,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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