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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刘杰)6月28日,记者从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河北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澜际介绍,《条例》于今年3月26日经廊坊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5月28日获得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8章44条,明确了立法目的、治理范围、保障与监管措施等内容,规定了垃圾、生活污水、厕所与粪污、村容村貌等重点治理任务,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为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针对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的问题,《条例》有重点地予以规范,不仅明确处罚措施,更注重加强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对村民的引导,便于各级政府和村民接受执行。《条例》明确禁止“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转移、填埋”,以及“将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处置”等行为。
此外,《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国家六部委在全国试点开展的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进行了规范,为廊坊市今后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为扎实稳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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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9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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