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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为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近日,辽宁省高院、盘锦中院联合盘锦市检察院、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一起来到兴隆台区曙十三支实地勘察被告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情况,确保被告人认真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为下一步案件的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6日,某公司下辖的某某釆油厂因架设生产用电路需要,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釆伐林木。经鉴定,釆伐树木共106株。盘锦市检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盘锦市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盘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公司下辖的某某釆油厂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釆伐林木,其釆伐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该公司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共318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某公司在兴隆台区曙十三支进行了补植复绿,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为依法妥善审理案件,确保受损的生态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实质审查补植复绿情况。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植树林地进行了实地共同勘察。经过现场勘察,被告人某公司在兴隆台区曙十三支附近补种树苗500余株,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经过了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兴隆台分局验收。两级法院干警对被告人某公司进行了普法再教育,要求其后续要加强管护,确保抚育成林,达到林业部门验收标准。
下一步,盘锦市法院将继续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环境资源案件行为履行监督验收工作,定期对行为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行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确保修复有效,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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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9 2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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