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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提出不要缴纳社保,希望将费用计入工资一起发放,离职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会支持?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是以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为前提的。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离职时却起诉公司2020年1月,陈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他以自己已经缴纳农保为由,向公司提出不要缴纳社保,希望将相应费用计入工资。公司表示同意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报酬中包含了陈某的社保,陈某也出具了承诺书。今年2月,陈某觉得收入不够理想,向公司经理口头提出离职后未再提供劳动。6月,陈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驳回后起诉至海安法院。审理中,陈某认可是其主动提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公司亦表示陈某离职时也没有提出过要补缴社保的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公司提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出具书面承诺,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事先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陈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且有违诚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能否主张补偿以单位有无过错为前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申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义务都不能得到豁免。但是,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是以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为前提的。”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陈某的个人意愿,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在庭审中认可是自己主动提出不要缴纳社保的,不存在甲公司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因此,陈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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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2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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