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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熊波谈数据状态安全法益——
是数据法益独立性的实质体现

华东政法大学熊波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证立与刑法调适》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数据安全被单独作为一种法益类型,与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明确区分。在前置法规范中,数据作为信息内容的一种记录形式和外在载体,其有别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本体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本质上是信息本体内容安全,而数据载体安全是数据外在状态安全。再联系到刑法中数据法益的学说界定,本质上,数据法益无论是个人信息安全法益,还是多元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数据秩序安全等传统法益,都是一种信息本体内容安全的体现。
基于数据外在状态安全和信息本体内容安全混为一谈的现状,有必要独立创设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概念与内容,以实现数据状态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的法益类型区分。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是指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序列能够被有效保护、合法利用以及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的一种利益类型,是数据法益独立性的实质体现。数据状态安全强调数据外在形态安全,其关注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序列是否可以安全运行、有效防御外来侵入,并不包括信息本体内容是否被修改、是否被获取或出售等内容。其中,“有效保护、合法利用”强调动态的数据运行状态安全,“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强调静态的数据防御状态安全。数据运行状态安全,是指数据能够正常有效运行、被合法利用的动态安全。按照数据运行状态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有效性运行状态安全和合法性运行状态安全。数据防御状态安全,是指数据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以防止他人随意进入网络系统、确保稳固安全的基础平台设施的一种健康防御状态。
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创设并非凭空而来,其内容确立具有数据和信息的性质区分论、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区分论、数据法益目的区分论、技术运作层面的固有区分论等多重理论依据。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刑法概念确立,不仅来源于前置法规范层面对数据和信息的区分性保护要求,还具有技术运作层面的客观事实基础。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概念和内容自成体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价值。
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独立于信息内容安全法益后,对刑法体系的影响首先反映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数据有效性和合法性运行状态安全法益、数据防御状态安全法益的立法指引。在刑事司法层面,数据状态安全法益能够明确数据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司法界限,严防与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无关的入罪标准侵入司法裁判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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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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