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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王若思谈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
可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
吉林大学法学院王若思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职务侵占罪法益观的重塑——以信赖利益的刑法保护为出发点》的文章中指出:
中国社会正在迅速向风险社会转型,应对风险、维护安全已经成为重要目标。如何以法治来规制风险社会中的诸多不确定性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的热门议题。以风险社会为背景的刑法理论研究进行得如火如荼。在风险社会中,能够直接对抗风险的是人们对各方面安全的“信赖”。自“风险社会”概念诞生起,关于信任、信赖的研究在社会学领域也在迅速崛起。信赖关系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人类应对风险社会、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最积极表现。那么,在研究风险刑法时,或许可以转换视角。与其被动地防范风险,不如从正面将人们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理性行为的信赖利益作为法益加以保护,这种策略或许有助于刑法有效应对风险社会。为了检验信赖利益在刑法适用中的应然合理性与实然可操作性,可将对职务侵占罪法益观的重塑作为试验场景。之所以以此为切入点,是因为现有的两种职务侵占罪法益观既无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也无法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而将信赖(非公有制单位授予雇员的信赖)利益作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不仅能证明我国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领域的财产犯罪的规定已然保护信赖利益,也能为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另辟蹊径。
单一法益观与“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因无法与职务侵占罪立法上的独立性相兼容,而不能正确说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可将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的探讨通常指向行为人的职务是否具备管理性和持续性。根据“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为行为人利用单位、组织、机构给予行为人的信赖,那么只要这种信赖存在,就不必问行为人的职务是否具备管理性和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更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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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8 0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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