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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欧阳本祺谈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构造——
由互联网的分层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的文章中指出:
在建设数字中国的背景下,万物都可以被数据化,数据本身成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数据的信息内容又体现了经济利益、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等各种传统法益。于是,越来越多的犯罪以数据为对象,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数据进行处理或破坏,以获取数据或侵害他人的信息内容,这使得如何厘清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内容犯罪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重要。
关于数据犯罪的法益,数据财产说、混合法益说以及传统的数据安全说采取的都是单层法益观,这平添了数据犯罪法益论的混乱。实际上,数据之上存在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项法益,也不是“不分彼此”的多元法益,而是“先此后彼”的双层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三者之间依次形成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并由此使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内容犯罪区别开来。数据犯罪直接侵害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害信息内容法益。数据安全应当从内涵与功能两个方面进行界定。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构造是由互联网的分层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的。
数据犯罪双层法益观的应用,是指双层法益观对数据犯罪的解释指导功能。数据安全法益是作为手段的阻挡层法益,信息内容法益是作为目的的背后层法益。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决定了对阻挡层法益的保护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三者之中,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应当着眼于数据安全。只有在双层法益观下,把数据犯罪的法益界定为数据阻挡安全,才能正确理解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第二,数据犯罪的竞合性认定。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想象竞合说采取的是双层法益观,符合数据犯罪的逻辑关系;第三,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的识别性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以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为对象的犯罪,属于数据犯罪的范畴。但是,对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的范围界定,理论与实务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议的厘清,需要借助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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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7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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