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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1月1日澎湃新闻)
生前预嘱是指患者在意识清楚、具有决定及表达能力时,预先对失去表达能力时想要进行的医疗救治手段的一种提前指示。
长久以来,面对痛苦不堪的生命,面对希望渺茫的生命,面对难以挽救的生命,我们的医疗机构能做什么?答案是这样的:只要家属不愿意放弃,医疗机构就会尽心竭力地抢救,这中间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家属的意愿”。
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虽然只是短短几句话,其含义是深刻的。所谓的“临终决定权”,意思简单明了:把临终的决定权交给患者本人。是救治还是不救治,由患者本人说了算。
假如有一丝一毫的希望,作为患者的家属,大多数时候宁愿“砸锅卖铁”也要延长患者的生命长度。可是,有的疾病,有的伤痛,往往是医学无法攀越的高峰。当患者已经意识模糊、没有知觉的时候,或者即便是意识清晰却已经无法言语的时候,是要生命的长度,还是临终前的生命质量,也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愿。
具体来说,市民需要养成“生前预嘱”的习惯,从法律角度签署一个“文件”,理智地将“突发情况”“生前变故”等考虑周全,通过“生前预嘱”表达清楚本人的意愿,一旦出现“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等情况,医疗机构就可以尊重“本人意愿”。
是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还是继续实施临终医疗救治,我们不妨把“临终决定权”交给患者本人。尊重“临终决定权”,是尊重患者选择权的人性关怀,让“生前预嘱”,还给病人以尊严。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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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2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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