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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柳州日报
超过诉讼时效 权利无法保障
当事人权益受损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迟迟不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保护合法权益,经过一段时间(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之后,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方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法院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
2019年4月3日,钟先生驾驶柳城县某运输公司的公交车行至柳城县大埔镇民中路口时,与李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公交车上的乘客贺女士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柳城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贺女士受伤住院后,该运输公司向医院支付了2万元,同年11月7日贺女士出院,并向柳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运输公司以及为公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柳城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贺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2020年1月20日,保险公司将这27万余元赔偿款支付到法院的当事人暂存专户。2020年7月23日,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了1万元贺女士的理赔款。
2023年11月,运输公司向柳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代赔偿的医疗费1万元。
运输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三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公司支付了1万元贺女士的理赔款,至今还有1万元医疗费没有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方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给付运输公司1万元款项的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此后,运输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剩余的1万元,而运输公司提起本案的立案时间已经超过保险公司给付款项的时间3年。
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柳城法院审理后指出,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此规定,法院认为运输公司的诉请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主张保险公司支付其先行垫付的款项,性质属于一般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庭审中,运输公司自述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其支付1万元,其自行履行了部分垫付款,因此运输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为2020年7月23日。
直到此次案件形成,运输公司一直没有向保险公司进行催收,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提出运输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柳城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通讯员 韦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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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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