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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祝嘉忆
5岁男童在浴池溺亡,父母一纸诉状将西宁市某洗浴中心及工作人员告上法庭,且看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案起缘由
男童溺亡父母提起诉讼
2022年8月11日,莉莉和好友带着各自的儿子到西宁市某洗浴中心洗澡。前台工作人员玲玲告知莉莉,男童只能去男宾区洗浴,并说明男童进入后有专人看管。玲玲还告诉莉莉其儿子东东身高110厘米,120厘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
当日15时26分,莉莉与好友分别给两个孩子更换好泳衣后,两个孩子由工作人员玲玲带至男宾区门口交给工作人员强子。看见两个孩子已经进入男宾区,莉莉两人前往女宾区洗浴。
进入洗浴区后,强子将两个孩子交由工作人员阿乐照看。两个孩子便在男宾区西北角圆形小浴池戏水玩耍。
阿乐叮嘱两个孩子注意安全后,就去忙其他工作了。没一会儿,和东东一起的小男孩急忙呼喊工作人员,说东东发生危险了。得知情况的阿乐,当即与强子前往小浴池查看。强子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但没有效果。
15时56分,强子抱着东东跑到前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玲玲告知莉莉,东东晕倒了。莉莉和朋友跑到前台时,看到东东四肢发白、嘴角有水流出。15时58分,玲玲将这一情况汇报给经理大余,大余按照120急救电话中指导的方法对东东进行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按压抢救。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进行急救,之后将东东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抢救,东东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0月2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东东系生前溺水死亡。
随后,东东的父母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赔偿两名原告孩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05600.5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洗浴中心经营者王强、孙雷及工作人员阿乐、玲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对簿公堂
谁该对男童的死亡负责
今年1月10日,城西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洗浴中心经营者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两名原告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某洗浴中心经营者及承担责任主体的问题。
原告莉莉夫妇诉称,被告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某洗浴中心疏于管理,设有不合理的店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没有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预案,洗浴场馆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玲玲、阿乐等人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未给受害人穿戴救生圈且将受害人单独留置浴池内使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王强提出洗浴中心现由被告王强、孙雷承包经营,两人虽与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承包关系,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洗浴中心已经承包给王强、孙雷,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不是洗浴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根据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与王强、孙雷之间的合同约定,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被告王强和玲玲辩称,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两人尽到了警示提醒、紧急救治、积极处理这三点。店内也张贴了“老、弱、病、残、孕、儿童须有人陪同情形下方可入内,如发生意外本店概不负责”的警示,本店为洗浴场所,并非游泳戏水乐园,所以不提供安全人员及游泳设备。洗浴大池是为顾客泡澡使用,原告还为其子携带了游泳戏水所用的泳衣、泳圈并在大厅内更换。同时无成人陪同监护洗澡,只是委托店内男性工作人员带入,本着顾客至上的原则同意并由男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进入男宾区后,工作人员叮嘱孩子注意安全,并主动将其所带泳圈充气并佩戴在孩子身上。得知东东溺水情况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紧急救治,救治无果后立即将东东抱至前台联系莉莉及店内负责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工作人员一直在进行抢救。之后,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当天医院所需费用均由某洗浴中心承担。事后,某洗浴中心积极与原告沟通,但无法达成一致。整个事件的处理中,某洗浴中心均按应急事件处理手册的流程和要求处理。原告系自愿让孩子进入浴区,并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
被告孙雷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已于2022年5月31日退出某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已向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房屋退租函,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在退租函中也已盖章同意,故我与某洗浴中心没有任何关联。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8月11日,所以我不是本案诉讼主体。”
被告阿乐经城西区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法槌落定
各被告依法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王强虽在洗浴中心墙壁上张贴“老人和小孩须有监护人陪同,如若发生意外本店概不负责”等警示标语,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未按照警示标语的内容严格执行。在莉莉及东东进入洗浴中心时,工作人员仅口头告知“男女浴需分开”,并告知莉莉男童进入男宾区后有人看管,并未明确拒绝无同性监护人陪同的东东进入男宾区。
此时,某洗浴中心明知其男浴设有水深90厘米的洗浴池,东东在无监护人陪同进入的情况下,应尽到积极保护未成年人东东生命安全的义务,但某洗浴中心未尽到临时照护职责,致使东东在存在高度潜在危险可能的男宾区处于无人看护的极度危险状态,直接导致东东溺水死亡。
以上事实能够证实,某洗浴中心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洗浴中心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另对王强辩称的,对于东东此次消费,洗浴中心未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在莉莉了解收费情况时,工作人员玲玲明确表示120厘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但免收门票的行为不能免除经营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城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6日王强、孙雷与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某洗浴中心经营承包合同后,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将某洗浴中心交由王强、孙雷实际经营,故能够认定某洗浴中心的经营者为王强、孙雷。去年5月31日孙雷向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房屋退租函,要求退出洗浴中心的经营,且自2022年4月至今孙雷再未实际参与某洗浴中心的经营,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王强虽对孙雷与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退租函一事不知情,但认可孙雷从去年4月后再未参与经营。以上事实能够认定本案事件发生时孙雷已实际退出洗浴中心的经营,故从去年4月起孙雷不再是某洗浴中心经营者,其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无需承担责任。
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虽将洗浴中心交由王强实际经营,但双方签订某洗浴中心经营承包合同后,王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名称仍然是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原某洗浴中心。故二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原告并不知情,原告是以到某洗浴中心的名义进行消费。
王强作为个人承包经营,并未取得工商登记的“洗浴服务”等经营项目,其与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间两者对发生意外事件后相关责任如何承担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王强与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阿乐、玲玲受雇于王强,在某洗浴中心从事服务员工作,其二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接受劳务的王强承担。
对于东东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的问题,按照洗浴中心制定的规则男女浴须分开,东东的母亲作为女性,客观上不能陪同东东进入男宾区,且某洗浴中心明确告知莉莉,男童进入男宾区后有人看管。在这种情形下,某洗浴中心应对独自进入男宾区的东东尽到绝对安全保护职责,莉莉将东东交由某洗浴中心临时照护的行为无可责难性。故理应认定监护人莉莉已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城西区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8万元。事件发生后,王强已向两名原告支付丧葬费20500元,该款项应在判决时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城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青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莉莉夫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69073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孙雷、阿乐、玲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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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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