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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张家口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浩 通讯员 卢金 邹晓霞)近日,桥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通过细心疏导,沟通化解了一起长达6年因合伙做生意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于某某本是朋友,又是常年的合作伙伴,2010年初,二人合伙做建材生意,于某某负责经营,张某负责货物进出。时至2013年,因经营不善,双方产生裂隙。2014年底,张某发现账目不对,一气之下私自扣押了于某某进购的建材,并在未经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货物出售,于某某无奈,以某创业公司名义将张某诉至法庭。
庭审中,原告于某某主张,创业公司系自己一人独自设立,张某进行进出货管理,但并非共同参与经营,张某无权私自扣押、变卖公司财产,要求张某返还原物。而被告张某主张公司系二人共同经营,自己也有出资。最终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创业公司系张某与于某某共同创办,该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为一人公司,判决张某向创业公司返还原物。
该案首次执行时,因判决返还原物的标的物已经有部分被张某出售,而部分损毁灭失。判决中返还价值36万余货物的执行标的已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双方均不认可采取鉴定方式解决争议。同时,于某某与张某对每件货物的价值认定也不一致,经法院沟通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只能以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终结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决定优先处理现存货物。经清点后,最终还有22万余元案款尚未执行到位。如何协调当事人双方利益,做到善意文明执行,成了本案最大难题。最终,执行法官决定从双方当事人心理层面入手,降低心理预期,化解矛盾,寻找虽有不足但双方均可以接受的折中点。执行法官先与被执行人张某进行沟通,发现被执行人心中过不去的坎依旧是他认为判决不公,自己与于某某应当是合伙关系,现在公司经营不善,损失不能由自己一人负担。
最终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历时4个多小时的协商后,双方最终同意以一次性支付17万元的方案彻底解决案件,被执行人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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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9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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