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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华商网
热交换站24小时小时嗡嗡嗡……有的业主搬离主卧,有的业主睡觉戴耳塞。2月22日,华商报报道了家住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壹号33号楼低层业主的烦恼。据悉,长安区住建局已介入处理。
多个小区遭遇换热站噪音
居民不知监管部门是哪个
2月22日下午,长安区住建局燃热科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南长安街壹号小区33号楼换热站的噪音问题正在解决中,请居民耐心等待,住建部门已经介入,产生噪音问题大部分是地产原因,属于房屋前期建设隔音问题。
在近期华商报记者关于换热站低频噪音问题的采访中,多位居民都表示不知道这种噪音归属哪个部门监管。
家住西安城北惠风壹品9号楼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向住建局和环保局反映过,均没有结果。家住韩森路蔚蓝风景小区的肖女士持续反映地下室换热站噪音,环保局也曾经来现场开会。2月22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确实有居民一直在投诉,由于换热站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其产生噪音应该由物业负责处理,并不在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但由于居民一直在投诉,所以环保部门也去了现场进行了解和调解。“对于物业我们没有执法权。”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局无法处罚物业,但对于商铺、企业等产生的噪音有执法权,因此,建议居民继续和物业进行沟通,或者依法起诉。
同样对于小区换热站噪音的投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内。“噪音种类很多,我们主要管的是企业、工地类噪音。”
《噪声法》规定拒不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对于水泵锅炉等设备可能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在2022年6月5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明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七条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此前,关于热交换站噪音问题,西安市环境生态局新城分局回复华商报称,《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暂未指定小区公用设备噪声监管部门。
“法律规定的很清楚,房产买卖合同中应该注明可能的噪音影响,拒不降噪应予以处罚,执行起来为啥如此之难?”业主李先生说,不管法律是否修订当中,饱受换热站低频噪音之苦的并不是某一个小区某一家居民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推动。
华商报记者 李琳/文 赵彬/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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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1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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