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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个人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被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万元并公开道歉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5-09-18 23:17:00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9月16日上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提起诉讼,一起个人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具体案情

苏某组织人员多次进入鳌山等秦岭核心保护区

“我们必须明确,户外活动值得积极倡导,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逾越生态保护红线。”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指控事实和诉讼请求逐一举证示证,并同步进行释法说理。

据了解,这是陕西铁检分院依法起诉的第八起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省首例针对个人组织非法穿越提起诉讼的案件。2025年3月以来,已有7家户外公司因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被追究民事责任。

非法穿越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直接造成生态损害,还伴随重大风险。检察机关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8日,苏某组织人员多次进入鳌山、顶棚梁、光头山、鹿角梁、东梁、大坪梁、草链岭、王屋咀等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共计成团25次,报名参加人数148人,收取报名费30894元,活动中伴随踩踏植被、生火做饭等行为,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违反《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其中,鳌山、顶棚梁位于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光头山位于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告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相较于此前办理的起诉7家户外公司组织非法穿越案件,个人组织非法穿越案的办理难度更大,主要体现在调查取证难和送达难。”陕西铁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惠琳琳介绍,“公司的主体信息可通过“天眼查”等平台公开查询,但个人组织者在社交账号上绑定的身份信息往往难以直接获取。”为了解决这两个难题,检察机关积极向公安机关及外省检察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行为禁止令保全措施,并获得有力支持。

“本案深刻体现‘代际公平’原则的现实意义。保护秦岭核心保护区,不仅关乎当代人的环境权益,更关乎子孙后代的长久福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文宾表示,“检察机关肩负监督法律准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的法治保护秦岭,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他案例

组织16批次221人穿越

某户外公司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500元

2025年6月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某户外公司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鹦鸽保护站公开开庭审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高波为该案审判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王勇出庭支持公诉。

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某户外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广告,有偿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收取报名费用27584元,组织16批次221人进入跑马梁、鹿角梁、东梁、箭峪岭、草链岭、光头山等海拔在2000米以上的秦岭核心保护区域。法院审理认为,某户外公司多次违法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对秦岭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秦岭生态环境受损,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西铁中院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某户外公司立即停止组织人员前往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500元,并在陕西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某公司被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

2025年年初,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起诉西安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组织非法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安区秦岭子午峪保护总站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陕西省首次以民事公益诉讼形式追究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陕西铁检分院查明,2024年1月至12月,涉案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招揽人员,共组织1115人进入箭峪岭、草链岭、东梁等核心区开展非法穿越、登山活动。活动中伴随踩踏草甸、生火做饭等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2025年2月20日,陕西铁检分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前,经该院申请,法院制发了全省首份生态环境诉前禁止令。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延伸阅读

秦岭核心保护区

破坏容易、修复很难

据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的陕西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叶新平介绍,“秦岭作为‘国家中央公园’和‘国之大者’,其核心保护区具有极端重要的生态地位,非法穿越对秦岭野生动植物以及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预测的干扰,而脆弱的生态系统一旦遭受破坏,往往不可逆转。”

“秦岭核心保护区内完整的生态系统保留了最为原始的生态风貌和丰富的生态信息,在保护物种、维护平衡、保障水源、科研教育等方面具有最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非法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出具评估意见的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二级教授岳明介绍,“秦岭核心保护区属于高海拔生态脆弱区,破坏容易、修复很难。若踩踏等导致秦岭核心保护区植被退化,甚至造成基岩裸露,自然修复可能需要上万年的时间。”

>>法律法规

违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呢?9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组织者和参与者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于组织者,须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参与者的伤亡等损失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涉嫌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其他措施:将被纳入旅游“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可依法颁发“禁止令”。

对于参与者,须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需与组织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修复费用);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将被纳入“非法穿越黑名单”,禁止进入秦岭各类自然保护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以上责任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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