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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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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晓云
春节年货促销活动对消费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其中,类似“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对此,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陕西秦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盟超说,活动方的此类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可能因涉嫌违规面临行政处罚。
王盟超律师表示,生活中,很多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平台的使用协议以及合同文本中经常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的字样。活动方设置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一旦与消费者对于活动或者合同中特定事项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活动方希望通过该条款内容取得解释的主动权,从而可能会对消费者或协议相对方的权利造成损害。
“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条款属于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王盟超律师说,如果该条款内容得以施行,则一旦发生纠纷,活动方依据该格式条款就排除了消费者在参与活动或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等法定权利。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上述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此外,王盟超律师表示,为规范市场行为,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也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相应权利,否则将可能面临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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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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