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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8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连收3张沧州银保监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被处罚1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内控管理不严格、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时任该支公司总经理田静涛对此负有责任。沧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6万元;对田静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时任该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叶歧媛、时任该支公司个人保险部业务协管陈硕对此负有责任。沧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陈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对叶歧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时任该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陶书松、时任该支公司个人保险部业务协管陈硕对此负有责任。沧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人保寿险沧州市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0.5万元;对陈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陶书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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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2 14: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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