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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物美)日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
截图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根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沂市监函字[2022]369号)及附件内容,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迷你饼干(牛奶味)。根据《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京通市监九棵树协调字[2022]第J2-10号)的回复函》及附件内容,婴派迷你饼干(牛奶味)是婴派食品有限公司从山东迪乐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
经查,北京物美经营的迷你饼干(牛奶味)从北京双莲元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购进30箱270罐,全部销售完毕,售价是14.9元/罐,合计违法所得4023元,货值金额4023元。上述迷你饼干(牛奶味)标签标注有“受委托方: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驻地(火车站北侧)”。
另查,北京双莲元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山东迪乐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迷你饼干(牛奶味),山东迪乐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与甲方日照婴派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食品委托加工补充协议》,约定日照婴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迪乐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代为采购由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派类饼干类产品,包括本案涉案的迷你饼干(牛奶味)。据此,北京物美经营的迷你饼干(牛奶味)并非是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而是由山东婴儿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此外,天眼查信息显示,在2022年10月24日,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5692.2元。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截图来源:天眼查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注册资本128754.411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7844.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许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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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2 1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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