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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官员俸禄是比较低的,以一个七品知县来说,年俸仅为45两,雍正以后,实行养廉银制度,知县可以拿到800至2000两不等的补贴。如果以清代一个五口之家年支出30两银来计算,似乎知县这个收入也还算不错。
不过,账总是经不起算的。事实上,知县的开销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大很多。首先要养幕僚,一般的都会聘请两到三个师爷,一个师爷一年得二三百两。而政务比较繁重的县,则要聘请五六个,显然,仅是支付幕僚的费用就高过合法的收入。
此外,知县还有很多的额外且必备的开支。如给上司送的各种“节敬”,同僚之间也少不了各种仪封,这两项开支,一年也不会少于五百两。
至于意外情况也是时有发生,譬如钦差或是上级巡视地方,那除去接待费用以外,按官场套路,程仪(即路费)就得二万两以上。所以说,在清代,想要作一个清官,只拿合法的收入,显然是无法在官场立足的。
既然合法的收入不敷开支,那么有什么办法来弥补呢?陋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陋规又叫规礼,是在明朝中期形成的一个词语,意思是不见于官府文本的规则,是指各级官员在俸禄之外,从国家正式税收外搜刮而来的民脂民膏,历时日久,便形成了一种惯性的法外收入。
陋规从表面上看,是官员对体制外利益的分配,本质上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公”。若再进一步探讨的话,重点就在于官员如何获取这种非正式的税收。
陋规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自上而下形成的一套体系。其规矩的制定者就是那些京中大员,他们要把官场的规则立起来,并且按照这个规则选拔合适的地方大员。
地方大员即督抚从中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孝敬好京官,选拔好下属,享受自己的陋规收益,维持好官场的这种生态平衡,至于那些破坏规则的人,一律要清除出官僚队伍。
陋规来源于税收,因此陋规的具体实施者就是基层的州县官。他们是亲民官,直接取得非正式税收的税源。当然,他们按陋规取材,并不构成抢劫勒索,因为他们是按照省里定下的规矩,“合法”地扩大税源的。
所谓的“非正式税收”,说得直白一点就是通过加征火耗、羡耗,赚取中间的差额。我们知道,自康熙以后,百姓纳税都是以银子的形式上交官府的。然而,一般百姓手里都是铜钱或是散碎的银两,而地方官府上交户部银库的则是官银。
官银的重量一般为五十两每锭,所以官府在收税的时候必须将碎银重新入炉,熔铸成统一的官银。这其中,就有部分银两在熔铸的过程中被消耗。通常情况下,这种消耗并不大,大概只有1%到1.5%左右。
按照正常的收税标准,百姓缴纳一百两银子,只需多加1两或1.5两即可弥补消耗。可事实上,官府在征税的时候,往往将火耗加到20%以上,像河南、山东两省,火耗最高,高达40%。
如此巨大的差额最终不会落到户部,而是进入了各级官员的私囊。乾隆时期的国家年财政收入大约为4000万两,除去关税、盐税和各种商税外,从土地中征收的税大概在2500万两左右。如果按照火耗30%计算,那么就要多收750万两。
陋规的盛行与官员收支不平衡有着本质的联系,清代诸帝对此也是心知肚明,他们知道各级官员大肆收受陋规,如果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势必要提高官员的收入,而这一点,恰恰又是皇帝最不愿去做的事情,毕竟全国这么多官员,国库也负担不起。
不过,对于州县官吃火耗,皇帝认为也该有个限度。康熙帝就曾提出一个标准:州县官,只取一分(10%)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康熙帝的这个表态,无疑将陋规合法化了。
陋规的出现引发了清代官场的“非正式腐败”,从这个角度来说,不管是一代名臣、民族英雄似乎都和清官绝缘了,在这种大环境下,可以说没有真正的清官,只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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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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