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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余日报
根据《新余市城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管理区域规定,我市养犬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三类。结合我市实际,现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幼儿园、单位集体宿舍、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文化娱乐场所等为禁止养犬区,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繁殖、销售任何犬只,军用、警用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导盲犬等特殊犬只除外。
二、重点管理区
袁河以北,东兴路至浙赣铁路以西,沪昆高速至仰天岗山脉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及仙来办建成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确定的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三、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本通告自5月1日起实施。
新余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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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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