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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余日报
请关注“新余犬管”公众号
为规范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新余市城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禁养犬种。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犬只应当带嘴套,佩挂犬牌,由成年人用束缚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对涉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阻碍执法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禁养犬种、重点管理区划定、养犬登记流程、涉犬法律法规知识等由市犬管办通过“新余犬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余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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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2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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