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5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现年7周岁)由男方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李小某18周岁止。双方对探望权进行约定:王某每周可探望李小某2次,每次半天;寒、暑假王某有权带李小某外出旅游15天,具体方式双方协商。离婚协议签订后,在王某探望李小某时,双方因为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产生纠纷,后李某拒绝王某探望,王某多次报警。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王某与李某双方工作情况、李小某学习生活情况等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细致调解,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对李小某的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需求,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通过探望使子女感受到父母的关爱,不因父母离异造成子女心理上对爱的缺失。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本案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子女探望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父母分离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9 17:45:19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