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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新疆伊犁州直检察机关探索轻罪治理新路径
变单纯治罪为综合治理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蒲春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本是邻居好友,因酒后发生争吵而大打出手,若简单的“一捕了之”,容易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埋下引发更大矛盾纠纷的隐患。
检察官听取双方诉求,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在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积极赔付各项损失后,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直检察机关将轻罪治理作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新路径,不断优化案件办理质效,为平安伊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创新治理模式
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建立完善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治合力,是推动落实轻罪治理、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会签《关于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试行)》,明确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使用简案快办工作机制,规范了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办理程序,为公、检、法、司快速办理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提供操作指引和规范依据,为奎屯市辖区内醉驾案件新旧法规的有序过渡与衔接做了良好铺垫。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共同会签《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意见》,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拟相对不起诉人转变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人员,促使其正向转化、认罪服法、回归社会,充分凸显司法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功能,切实提升轻罪治理质效。
促进矛盾化解
近年来,伊犁州直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公正司法,提高检察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性。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时,考虑到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当事人双方对该案件依法进行了听证,各位听证员经过独立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检察机关居中促成当事人和解,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召开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凸显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彰显了检察正义和司法温情。
优化治理效果
拟被不起诉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新举措。
不起诉并不是不诉了之,重点在于如何做好“后半篇”文章,从而实现从单纯“治罪”向综合“治理”的转变。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时,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对其启动“不起诉+社会公益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其自愿履行为期5天的志愿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根据《尼勒克县对拟相对不起诉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工作办法》,对拟不起诉人定制公益服务岗位进行考察。在其自愿签署《参加公益服务承诺书》,并在交通文明岗开展40个小时交通劝导服务后,检察机关结合拟不起诉人的公益服务态度、服务时长、综合表现等考察情况,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开展“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让涉案人员根据个案情节轻重作出一定的社会贡献,既可以表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起到深化惩戒教育、争取从宽处理机会、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效果,也通过实际的悔罪行为,为群众提供可感可触的“身边案”,不断提升治理质效,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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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5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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