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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满延坤
郭女士与丈夫陈先生于2021年加盟了刘长和粉店并在旭辉广场开了一家门店。11月24日与11月27日,他们连续两次收到公司发来的整改通知函。其中,因私自使用刘长和经营范围外的面条,未使用统一一次性水杯筷子以及未使用公司统一味道辣椒酱,共被处罚4000元。同时,公司还对电视要播放公司宣传广告等作出了整改要求。
郭女士夫妇俩觉得有些不合理。他们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些顾客喜欢圆粉、碱面,我们也是尽可能满足顾客要求。一次性的纸杯我们一直在从公司拿货,后面感觉到成本在不断上升,一次性的筷子和打包盒,原来是没有的,去年才开始的,这一块也是我们的疏忽。剁辣椒这一块,公司的价格相对来说比较贵,平常我们的阿姨会自己做一些,口感可能会更好,价格也会降低,我们也是在为店里的成本考虑。”陈先生说。
11月29日,公司回应称,在今年7月有给门店下发了运营手册,是让送粉的师傅送过去的,上面写明了门店违规处罚标准。而郭女士夫妇俩表示,从来没有见到过该运营手册。公司负责人赵先生与杨女士表示,之前已经下发运营手册,肯定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你要挂刘长和的招牌,肯定是按照我的规章制度来办。”
因未使用统一粉面、剁辣椒和一次性用品,门店被罚4000元
“我经营了两年的粉店,最近因为公司一些不合理的处罚项目,我们店不认可,而且还在协商整改的过程中,公司就把我们的粉面停止供应了,这是最重要的物料。”说起这几天来所经历的事情,郭女士觉得气愤且着急,为了不让门店停业导致熟客跑空,他们只好从别的地方临时调货。
2021年5月,郭女士的公公中风,家中积蓄几乎都用在了治疗上,夫妻俩想着自己做点事可能会好一些。“打算去做早餐,投资不是太大,收益也来得比较快。”两人于是举全家之力加盟了刘长和粉店。“一开始的预算只有十五万,但前前后后花了三四十万,都是我们双方找亲戚借来的。”郭女士说,两人将全部的心力倾注在了店上。
记者注意到,公司于11月24日与11月27日连续两次对刘长和(旭辉广场店)下发了整改通知函。第二次的整改通知中,写道:私自使用刘长和经营范围外的面条,处罚2000元;未使用公司统一一次性水杯、筷子,处罚1000元;未使用公司统一味道剁辣椒,处罚1000元。
“有些顾客喜欢圆粉、碱面,需求不一样,如果我们没有多元化,也给不了顾客好的体验。”郭女士的丈夫陈先生说,此外,一次性的筷子和打包盒,公司原来是没有的,“好像是去年开始他们就包装了自己的一次性筷子和打包盒,这一块也是我们的疏忽。”而对于没有使用公司统一味道的剁辣椒,两人表示,公司的价格相对较贵,“平常我们的阿姨会自己做一些,口感可能会更好,价格也会降低。”
记者还发现,整改通知函中也提到“电视要播放公司宣传广告”“立即下架刘长和以外的饮料”等六项整改要求。“我们每天早上来店里上班的时候,就会播放公司的广告片,但有些时候小朋友来用餐,他们会把电视调成喜欢看的动画片。”陈先生说,目前,两人已将遥控器拿到室外。
回应:之前有下发《运营手册》,要按照规章制度来办
11月29日,公司负责人赵先生回应称,之前去巡店的时候,因为郭女士的门店不符合要求,要求整改的也没有整改,“我肯定要停掉,合同和运营手册上写得清楚明白,如果没有这些东西,我们怎么能开具整改通知函呢?”
“所有的问题,我们会先讲,给4天时间整改,如果还是没有整改,就会根据运营手册处罚,如果他们做得好,也会有奖励。”另一名负责人杨女士表示,公司的宗旨是给到所有客人一个干净卫生的用餐环境,“目前是停了门店的米粉,只要他们之后按规定来做,还是没有问题的。”
这份《刘长和运营手册》中有一个部分为“刘长和门店违规处罚标准”,当中对处罚项目及具体金额作了说明,如“私自使用非公司统一的粉面、水饺、馄饨、碗筷、杯子、打包用品、耗材等,第一次发现处罚1000元”“没用统一味道的酱料和剁辣椒,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1000元”,等等。
郭女士夫妇俩表示,之前签合同时,是没有所谓的运营手册的,他们也不知道处罚的具体金额和标准,且他们一直没有收到运营手册。
杨女士则表示,每家门店都有送米粉的师傅,公司是让师傅给门店把运营手册带过去的,“我们还对门店人员进行了群发,他们如果没有收到手册就要告知我们,郭女士他们后来没有告知我们,我们就默认他们收到了。”杨女士说,要挂刘长和的摘牌,“肯定是按照我们的规章制度来办。”
律师:特许人要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定清楚责任承担问题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加盟、技术许可等,实质上都是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目前情况来看,该对夫妻与刘长和之间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因此,首先,要查看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对于相应处罚是否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作为特许方无权要求加盟方赔偿;其次,如果合同有约定,那么约定的处罚是否显失公平?
刘凯表示,合同当中提到了“任何一方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广告及宣传等,均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具约束双方之效力”。因此,刘凯认为,后来的运营手册对此前签订合同的加盟商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此外,从法律角度而言,罚款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和个人作出的一种行政执法裁决,指向对象是违反公共治理秩序、侵犯公共权益和个人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象及行为。作为特许方,是不具备任何罚款的权利,但能够按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刘凯提醒,特许人要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定清楚责任承担问题,加盟许可合同应当具备如下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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