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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赫岩 通讯员张怡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只不过是自己用来“玩玩”。日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枪支“发烧友”李某某对枪支十分感兴趣,陆续在不同社交软件结识卖家,购买仿真枪支及配件,后放置于住处收藏。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其房屋内查获十一支枪形物及BB弹等物品。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五支枪形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五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经西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西青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并依法判决。
检察官再次提醒市民: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枪支弹药有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枪支持有使用,要依法依规取得行政许可,把握住爱好与违法的尺度,切莫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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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8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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