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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捣毁非法储存窝点3个,销售窝点1个,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400余箱,8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获取线索,汤某某(男,51岁)组织岳某(男,37岁)等7人在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大宗批发烟花爆竹。该组织分工明确,储存、交易量较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公安局迅速成立治安管理总队牵头,大数据实战中心、特警总队、网安总队及公安西青分局等警种、分局参加的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工作中,专案组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强力支撑,深入开展研判侦查,迅速摸清贩卖团伙人员架构、活动规律、购销渠道、运输路线、储存地点等情况。
在缜密侦查基础上,12月15日,专案组组织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西青区某厂房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830余箱,同时在津南区某小区抓获团伙成员7名。经突审,专案组又在西青区一停车场停放的两辆箱式货车内查获烟花爆竹280余箱;在西青区某小区外4个集装箱内查获烟花爆竹1300余箱,并当场抓获在逃嫌疑人吴某某(男,41岁)。
经查,今年10月底以来,该团伙从我市周边地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进货,运输到我市后租用库房非法存储。随后,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非法批发、零售给不法商户或个人。
经工作,汤某某等8名嫌疑人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8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今年10月起,天津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津安2023—6号”专项行动,持续严打整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截至目前,共破获涉烟花爆竹案件613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275名,其中,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2名,行政拘留违法人员253名,收缴烟花爆竹11万余箱。
公安机关提示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易给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律法规链接
对于非法储存、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法律依据适用《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平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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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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