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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酒后在地下车库挪车,算不算酒驾
法院:属于酒后驾驶
王葳然 黄诗原 傅婷煦
近年来,随着公民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不断增强,饮酒后不能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那么,酒后在地下停车场等非公共道路上开车、挪车等时间短、距离短的驾车行为是否属于“酒驾”呢?
案情
某日,王先生驾车至某商场饭店与朋友聚会,其间饮酒畅谈。王先生知晓酒后不能开车,便在聚会结束后预约了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门口碰面。随后,王先生驾车自地下车库行至出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将其车辆拦下检查。经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查明,王先生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该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机关认定其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他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导致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由执勤交警带原告至医院抽血、封存、确认、送检等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送检血样符合鉴定条件;被告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讯问笔录及现场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明确且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一、饮酒后在公共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同样属于酒后驾车
饮酒后在公路、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酒驾”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仍有部分公众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停车场等场所的通道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酒后在此短暂驾驶、挪车不属于“酒驾”。本案中的王先生也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涉及到的商场地下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社会机动车辆可以通行,显然属于“道路”范畴。
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只要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就属于“酒驾”;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醉驾”。本案中,王先生驾驶营运车辆被查,经现场呼气测试和之后的血液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王先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要正确理解“酒驾”“醉驾”的法定要件;同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在停车场、小区内短暂驾驶、挪车不会被发现,否则可能会像本案中的王先生一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依规执法,规范酒驾检测程序
确保酒驾检测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不仅是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对公众利益的有效守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具有涉嫌醉酒驾驶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作了类似情形的规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的血样提取、送检程序均有清晰、明确的执法记录且符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讯问笔录及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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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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